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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債務、詐騙

《網戀遇詐》匯款36次 才知伊人是「他」

原來「妳」是男的!前年9月至12月,台中市鄒姓男子在愛情公寓網站認識暱稱「怡然」的女網友,雙方除網路聊天,還以電話交談20幾次,期間「怡然」開口要繳房租、沒生活費等,鄒男匯款36次計42萬9千元,事後才發現和自己談情的「怡然」,竟是35歲男子林信儒,氣得提告;法官依詐欺罪判林10月徒刑。
詐欺男判10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坦承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有帳號暱稱「怡然」,並申請奇摩電子郵件信箱,但辯稱自己曾經遺失包包,內有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戶不曾借人。偵訊時改稱將帳戶給「阿偉」使用,不知道「阿偉」真實姓名,也不知道會被拿去詐騙。
法官問林男,為何與鄒男對談電腦IP就位在他的住處?林男辯稱他前妻曾來台,也使用他的電腦。法官又問,「那你的前妻為何會叫鄒男匯款給阿偉」?林男答不出來。法官認為全是狡辯。
法官說,與鄒男通電話的「女子」是林男假冒還是另有其人,不得而知,但被告狡辯,犯行明確。〔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自由時報)

法律解析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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