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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婚姻

夫不堪同居 男挨罵怒休妻

詹姓科技新貴與林姓女網友2人交往半年後閃婚並育有一子,不料去年詹男指控妻子自認是天母人,出入高級住宅區,姿態高傲,還罵他以及婆家「板橋人沒水準」,要求搬回天母住,詹男忍無可忍,提告離婚,但士林地院認為2人未達不堪同居程度,今駁回詹男離婚請求。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52 條 其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與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詹男指控詹妻嫌棄家境,卻沒有提出具體證據,且詹男多次自行離家分居,不可歸責詹妻,因此雙方未達不堪同居的程度,駁回詹男離婚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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