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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婚姻

宴客後未辦離婚 男再娶犯重婚罪

洪姓男子與宋姓女子於2004年登記結婚沒宴客,過沒多久2人便登記離婚,而在2005年12月,2人再度宴客結婚,但這次卻沒辦登記,數年後,2人因感情不佳而分居。去年5月,洪男另與許姓女子登記結婚,宋女發現後,認為洪男2005年和她公開宴客,雙方已有婚姻關係且並未離婚,怒控洪男涉嫌重婚。
 
洪男出庭稱,2005年宴客,是因為2004年2人登記卻沒宴客,因此補辦婚宴,但2人在宴客前已登記離婚,根本沒有婚姻關係,因此沒有重婚問題。
 
不過,檢方認為洪男當時已登記離婚數月,卻在離婚後補辦宴客,不合理,且2008年5月《民法》修正後,才改為登記制,修正前原為儀式婚,而洪男2005年與宋女舉辦婚宴宴客,2人就發生婚姻關係,但2人分居至今未辦理離婚,因此婚姻仍持續有效。檢方因而認定洪男涉犯重婚罪嫌,將他起訴。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以及刑法第237 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我國婚姻生效方式,原為儀式婚,也就是須有公開儀式,直到2008年5月《民法》修正後,才改為登記制。洪男與宋女舉辦婚宴宴客已讓兩人婚姻關係生效,就算分居但至今未辦理離婚,因此婚姻仍持續有效。而洪男去年5月,又另依現行《民法》規定,與許女採登記式結婚,因此檢方認定洪男涉犯重婚罪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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