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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婚姻

婆婆訃聞多一人 才知老公在外偷生訴請離婚

新竹一名婦人獨自照顧婆婆長達六年,不料婆婆過世時,這名婦人在訃聞的孝孫女名單中,意外發現丈夫居然與小三生了一名女兒,而且丈夫有讓女兒認祖歸宗的意思,婦人一氣之下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審理後認為這對夫妻早已形同陌路,只有在法院訴訟時才有交集,法官最後判決離婚獲准。(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這對夫妻在民國九十年移民加拿大經營農場,九十六年妻子獨自返回台灣照顧婆婆,直到一百零二年婆婆過世。親友幫忙料理婆婆的後事,但妻子看到訃文後嚇了一跳,孝孫女名單中居然多了一人,在追問之下,才發現是老公與小三所生的女兒,但丈夫卻對細節不願說明。妻子調查後才得知丈夫在外與小三所生的女兒,雖然並未辦理戶口,但女兒生出來已有多年,丈夫讓私生女列名在訃聞中,頗有認祖歸宗的味道。妻子一氣之下,也向法院訴請離婚。
妻子委任律師指出,妻子獨自一人在台灣照顧婆婆長達六年,且丈夫多年來並沒有支付家庭費用,自己卻長年滯留國外,未盡人子義務,妻子在傷心難過下,才提出離婚要求。法官審理後指出,這對夫妻長期分處兩地聚少離多,超過六年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往來,早成陌路,各自平行地走在自己的人生線上,只有法院訴訟時才有交集,法官最後裁定離婚獲准。(中廣新聞網)


法律解析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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