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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性侵

討債還性侵欠債人女友 判3年6個月

苗栗縣30歲男子蔡弘傑為追討30萬賭債,教唆欠債的19歲林男去搶銀樓,趁林籌錢還債期間,將林男女友視為人質載到汽車旅館性侵,苗栗地院一審判決蔡男犯下強制性交罪處3年6個月。
蔡弘傑與林姓男子去年在竹南鎮一處檳榔攤賭博,林男欠下30萬賭債,蔡多次要求林及女友向親友借錢,但林屢碰釘子,去年7月中旬蔡要求林先去籌款,以女友為人質,並在旅館內不顧被害人已多次拒絕,仍強制性交得逞。
蔡男辯稱是被害人為救男友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且在旅館內主動撫摸他的私處等,並以被害人既然已知去旅館就可能會發生關係但仍未逃避為由,案發後也未逃跑或打電話求救,認為女子誣告。
被害人作證指出當晚她與蔡到旅館後,蔡說要睡覺,她就想說看電視,不料蔡開始對她毛手毛腳,下半身衣物都被強脫掉,加上她身高僅155公分、體重僅37公斤,力氣不敵蔡男,且案發前並不認識蔡,也無好感,怎可能自願發生關係。
該案還有證人為被害女子辯駁,蔡為要求林男還錢,經常開車載著小倆口四處借錢,且因林男手機是預付卡打完就沒錢,女友還把唯一救命的電話交給林男,足見林男與女友情感深厚。
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蔡男辯詞不足採信,為圖一時性慾,竟不顧被害人意願,以強暴方式強制性交,案發時被害人尚未滿20歲,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個月。中國時報【江詩筑╱苗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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