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 > 新聞法律解析 > 性侵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服務時間)
0800-555-336(00:00 - 06:00) 0800-555-655(06:00 - 12:00) 0800-822-111(12:00 - 18:00) 0800-822-007(18:00 - 00:00)

新聞法律解析
性侵

色叔叔性侵弱智少女辯手淫判7年

一名男子見鄰居一位少女弱智可欺,欺騙少女聲稱要帶她外出走走,再將少女載到荒郊野外,乘機在車內性侵得逞。事後少女向母親說,鄰居叔叔開車帶她出去,還對她說「給叔叔剌刺看」、「不能跟人家說」等話,少女的母親一聽又驚又怒,報警揪出男子,並帶女兒去醫院驗傷。
 
男子辯稱當天是在車上脫褲手淫,並無非禮少女。但少女指證歷歷,說出遭到非禮的經過,男子之後也和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6萬多元,法官認為男子對弱智女子下手性侵,將他加重其刑,依妨害性自主判處7年1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法律解析
 
男子欺騙弱智女子上車,乘機在車內性侵,男子犯了 刑法 第221條 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之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任何性侵手段均可成立。
 
官認為男子對弱智女子下手性侵,將他加重其刑,可依 刑法 第225 條 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本條「利用」之行為,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補充:
刑法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 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原先是告訴乃論,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改為非告訴乃論。
上述案例,即使男子與受害者家達成和解理賠,被害人家屬也無法做案件撤回,法官仍須依照刑法對男子判刑。
精選熱門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