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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性侵

離婚夫想討分手砲 硬上前妻被判性侵

彰化一名陳姓男子,婚後與中國籍妻子感情不睦,前年6月陳男懷疑妻子不忠,兩人爭執後決定離婚,也簽署完協議書,陳男卻突然慾火中燒,強行脫掉妻子的衣服後硬上,造成陳妻身上多處瘀傷心理受創,並對陳男提告,陳男辯稱其妻是為了延長居留才誣陷他;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違反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判決書指出,103年6月11日上午約9點,陳妻剛從便利商店下大夜班回家,進家門後,陳男懷疑陳妻與男性外出,於是開始大吵,隨後拿出離婚協議書要求妻子簽名,陳妻簽名後,陳男藉口要找證人準備一起去找爸爸,卻在出門前,把妻子推倒在床上,強行脫掉衣服,逼她做愛。
陳妻不答應亟欲掙扎,卻反被陳男壓制在床上,造成四肢無法動彈,陳妻左乳頭遭咬傷,下體也因強行插入射精在裡面,陳妻覺得疼痛,驗傷後共五處手腳瘀傷,陰道口也有黏膜傷口出血,遂對陳男提告性侵。
陳男庭訊時表示,當天確實有問及妻子是否有跟異性出去,也有聊到離婚一事,後來也邀她一起做愛,也稱是自己硬不起來,請妻子幫忙用手撫摸,並且射精在妻子肚上,矢口否認使用強暴方式,認為是妻子為了要延長居留台灣許可才誣陷他。
法官審理後指出,陳男與陳妻於案發時仍為夫妻,本應互愛、互信,卻未因此包容心存芥蒂,不斷質疑妻子與男性有染,更不尊重妻子身體自主權,以強暴方式違反其意願性交,犯後隔年8月陳男與陳妻離婚,但是未見悔意,具相當惡性,依違反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8月。〔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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