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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家事

年輕時不養子 老來得不到扶養

88歲戴姓老翁,撫養長子不到8歲即離婚,未離婚前對孩子的撫養費就「有限」,離婚後更不曾給付,今年全身病、無收入,回頭要長子給付扶養費,法官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戴某主張他因北上謀職,將長子「阿亭」送到其外婆處扶養至成年,他已逾88歲,有糖尿病等慢性病,無財產足以維生,請求「阿亭」給付扶養費每月2萬6000元等。

「阿亭」供稱,他一出生父親就未負起撫養責任,一直都是與母親及外婆同住,戴某隻身在南投租屋生活,戴某薪水很少,母親向他要幾乎都要不到,他是母親養大的。他要請求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法官問「阿亭」58年底出生後,是否曾扶養照顧過?戴某回答,小時候有,約66年中與孩子媽媽離婚止,離婚前有給生活費,離婚後有沒有給我就不記得了,離婚前給的孩子生活費應該是「有限」。

戴 某自承小孩8歲前,他給付撫養費「有限」,據孩子母親供稱幾乎沒有。而離婚後則是「不記得」,孩子母親供稱「哪有可能有」。審酌戴某在「阿亭」年幼亟需父 親扶養與照顧之際,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顯屬重大,此時要求阿亭負擔扶養戴某義務,顯失公平,判決免除對戴某之扶養義務,戴某之訴駁回。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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