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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女業務吞貴婦千萬保費 遭起訴

永達保險經紀公司前羅姓處經理,2006年起開始替歐姓女子處理家族投保壽險事宜,2007年羅女向歐女稱預繳保費較優惠,歐女因此每年都替兒女預繳上百萬保費,5年來共預繳了4041多萬元,直到2012年壽險公司通知歐女沒繳1002萬保費,歐女才知預繳保費遭羅女侵占,士林地檢署今依業務侵占罪起訴羅女。

入宏泰人壽,但羅女卻稱因周轉不靈,而私吞其中約1002萬元的保費,直到2012年宏泰告知歐女沒繳保費,歐女才驚覺保費遭侵占,憤而提告,士林地檢署今依業務侵占罪起訴羅女。

49歲的羅女案發後已遭解雇。起訴指出,歐女從2006年起透過羅女向宏泰人壽替家人投保,2007年因羅女聲稱預繳保費較優惠,歐女因此每人替兒女預繳上百萬保費,總計從2007年到2012年為止,陸續預繳給羅女答4041萬元,直到2012年歐女接獲宏泰人壽通知,沒收到千萬保費,歐女才控告羅女侵占。

檢方起初傳訊羅女不到,也拘提不到人,而發布通緝,去年羅女企圖出國才被航警局攔下移送檢方,訊後羅女遭限制出境。

開庭時,羅女否認犯案,辯稱是向歐女借款,讓她運用預繳的保費,但她周轉不靈,才沒按時繳納保費給宏泰人壽。

檢方傳喚歐女和歐女的兒子,兩人均否認雙方是借貸關係,且羅女也無法出具借據,而宏泰和永達也稱並無預繳保費的優惠方案,檢方據此認定,羅女侵占1002萬元的保費,依業務侵占罪起訴羅女,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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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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