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筍農揮刀進超商 顧客奪門逃

昨晚11時許,雲林縣斗六市一名李姓筍農(48歲)工作後返家,行經住處附近的全家超商時,因為太累趴睡在停在超商前的一台機車坐墊上,車主林姓男子(28歲)從超商內購物離開時,質問筍農為何沒事睡在他車上,要把筍農趕走,筍農又疲又累,與車主吵起來,並氣憤揮舞手上的鐮刀,車主見狀躲進超商,筍農又尾隨進店,和車主對峙,超商顧客擔心又發生隨機殺人案,嚇得竄逃。

警方獲報後,隨即趕至,將筍農帶回偵訊,筍農表示,連日來整理颱風颳亂的筍園,都工作得很晚,他到超商買個飲料,實在累了,才隨機坐在機車上休息,沒想到只是借坐而已,對方就罵他、趕他,他氣不過才跟對方吵起來,沒有要傷人的意思。警方偵訊後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罪嫌將李姓筍農移送法辦。(寶智華/雲林報導)(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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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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