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 > 法律知多少 > 存證信函表單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服務時間)
0800-555-336(00:00 - 06:00) 0800-555-655(06:00 - 12:00) 0800-822-111(12:00 - 18:00) 0800-822-007(18:00 - 00:00)

服務項目
存證信函表單

常用表單格式下載

編號 書狀類別 相關條文 使用說明
001  聲請法官迴避狀(一)
(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法官有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訴訟的情形而沒有迴避,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002  聲請法官迴避狀(二)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003  民事參加訴訟狀 民事訴訟法第58條 權利會因為訴訟受影響的人,聲請參與訴訟的進行。
004  民事告知訴訟狀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 請法院(法官)把訴訟告知給權利會受訴訟結果影響的其他人。
005  民事委任狀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 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006  聲請通知終止委任狀 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 把終止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007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 請法院(法官)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並幫忙當事人作訴訟行為。
008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判決確定以後,請法院確定自己及對方當事人應該負責的訴訟費用金額。
009  聲請變更期日狀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法院(法官)定的開庭、調解、測量或其他的日期,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向法院(法官)聲請更改日期。
010  聲明承受訴訟狀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要由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011  聲請命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 對方當事人應該承受訴訟的情形,卻沒有承受訴訟,由我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命對方當事人繼
續進行訴訟。
012  聲請續行訴訟狀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停止訴訟,或
因為開庭遲到而被當作合意停
止訴訟的時候起算4個月內,請
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
013  聲請不公開審判狀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前段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請求法院用不公開法庭來開庭。
014  合意不公開審判狀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後段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不公開的法庭,向法院請求不公開。
015  聲請更正錯誤狀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請求法院更正錯誤。
016  聲請補充判決狀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 法院的判決中有漏掉請求事項沒有判決的,請求法院再就漏掉的事項補充判決。
017  民事起訴狀(一般)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一般民事訴訟會用的起訴狀參考。
018  民事起訴狀(借款)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用的起訴狀參考。
019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的起訴狀參考。
020  民事起訴狀(確認界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自己土地的地界和隔壁的土地地界有爭議,請求確認地界的起訴狀參考。
021  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的起訴狀參考。
022  撤回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023  聲請撤回狀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
024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
025  捨棄上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 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表示放棄上訴。
026  抗告狀(聲明抗告、事實及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對法院的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027  抗告狀(駁回再審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對法院駁回再審之訴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028  再審之訴狀(一)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以發現新證據為理由,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029  再審之訴狀(二)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030  聲請支付命令狀(通用)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履行債務。
031  異議狀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認為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032  聲請撤銷假處分狀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第533條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處分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
033  申報權利狀   持有票據被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向法院申報自己的票據權利。
034  聲請除權判決狀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票據公示催告裁定的登報期間期滿,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035  聲請發還證物狀   請求法院發還訴訟中提出的證物原本或證物。
036  案件詢問表(調解)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點 法院詢問當事人有無調解可能及調解意願的表格。
037  民事退還裁判費聲請狀   當事人撤回訴訟或和解、調解成立以後,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

離婚返回列表返回列表離婚下一則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