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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飼養新制與飼主責任:毛小孩是家人,也是法律上的責任

近年寵物議題在網路上非常熱門,從寵物醫療、寵物殯葬、毛孩保險,到危險動物飼養管理,都反映台灣社會對動物福利與公共安全越來越重視。農業部已公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自 115 年 5 月 1 日起,禁止一般家庭飼養包含浣熊、河口鱷、蝮蛇科及蝙蝠蛇科等共 641 種高度危險動物;既有飼主仍可繼續飼養,但須依法辦理登記備查。
 

台中市政府也提醒,已飼養上述動物的飼主,應於 116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登記備查,未依限登記或違法飼養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者,可能依動保法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這類新制的重點不是打壓飼主,而是避免高危險動物逃逸、棄養或攻擊人類,也避免生態與公共安全受到衝擊。
 

除了特殊危險動物,一般犬貓飼主也有法律責任。農業部法規資料顯示,動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第 8 條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民事責任方面,民法第 190 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依動物種類與性質為相當注意管束,或即使已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這代表若狗咬傷人、寵物衝出造成車禍、動物破壞他人財物,飼主不能只說「牠平常很乖」就免責。
 

刑事責任也不能忽略。臺灣高等檢察署文章曾說明,若飼主未盡管束義務,致他人遭其飼養動物攻擊而受傷或死亡,可能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即使被害人也有挑釁或刺激行為,仍未必能完全免除飼主責任。
 

對飼主來說,合法飼養不只是餵食與陪伴,還包含登記、絕育、疫苗、外出牽繩、必要防護、避免放任叫吠、避免攻擊他人、避免棄養與虐待。若住在公寓大樓,還要注意管理規約與鄰里噪音問題。若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應考量他人安全與動物本身狀況,不是每個人都能接受寵物靠近,也不是每隻動物都適合在人多環境活動。
 

寵物是家人,但法律上牠仍需要由飼主負責。真正愛動物,不是只在社群曬照片,而是願意承擔照顧、管束、醫療與善終責任。當社會越來越重視動物權益,飼主也必須理解:自由飼養的背後,是不能把風險丟給鄰居、路人與社會承擔。毛小孩的幸福,從來不是只有愛,還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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