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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合夥開店,常常開始於信任。有人出錢、有人出技術、有人負責管理、有人負責人脈,一開始大家講義氣,覺得契約寫太細很傷感情。可是等生意開始賺錢,誰拿多少、誰做比較多、帳誰管、貨款去哪裡、要不要展店、誰可以退股,就會慢慢變成爭執。若生意虧損,問題更大:債務誰負責?設備怎麼分?租約誰承擔?當初說好的分紅還算不算?
合夥在法律上不是一句「我們一起做生意」而已。民法第667條規定,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出資可以是金錢、財產權,也可以是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第668條則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也就是說,出資後的資金與合夥財產,不是單純放在誰帳戶就屬於誰,而要依合夥關係處理。
合夥最常見的錯誤,是沒有書面契約。很多朋友只用 LINE 說「你出100萬,我出技術,賺錢五五分」,但沒有約定誰有決策權、誰能動用帳戶、每月如何結帳、虧損如何負擔、能否領薪水、退出時怎麼算、設備歸誰、品牌名稱歸誰。等到吵架時,每個人都說自己當初理解不同,事情就會變得非常難處理。
第二個常見問題是帳務不清。合夥經營餐廳、網店、工程行、美容工作室時,常由其中一人保管帳戶與收款,其他合夥人只能聽口頭報告。當收入變多或開始虧損,就會有人懷疑對方私下挪用、浮報成本、隱匿營收。民法第675條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的合夥人,縱使契約有反對約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與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相關實務文章也指出,合夥人檢查事務與查閱帳簿的權利,原則上不能被契約排除。
第三個問題是退夥。很多人以為「我不想做了,把本金還我就好」,但法律上的退夥不是提款。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其他合夥人間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為準;合夥事務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損益。 如果合夥事業已經虧損,退夥人不一定能拿回全部本金;如果尚有債務,也可能仍要依法律與契約負責。
第四個問題是把民事糾紛直接當刑事告。合夥人拿不回錢時,常想告侵占、背信或詐欺。但投資失敗不一定等於犯罪,帳務不清也不必然構成侵占。刑事責任需要證明對方有不法所有意圖、違背任務或施用詐術。若只是經營失敗、判斷錯誤、雙方契約不明,可能主要是民事結算與損害賠償問題。當然,如果能證明對方偽造帳冊、挪用款項、私吞收入、用假報表騙投資,才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
合夥前最重要的是把醜話說在前面。契約至少應寫明出資金額、出資方式、股份比例、分紅方式、虧損負擔、負責事項、帳戶管理、記帳方式、重大決策門檻、退夥條件、競業禁止、爭議解決方式。若有品牌商標、粉絲專頁、租約、設備、員工、供應商合約,也要寫清楚歸屬與使用權。
朋友可以一起創業,但不能只靠感情創業。真正保護友誼的方法,不是什麼都不談,而是把可能傷感情的事情先談清楚。合夥的本質是共同承擔風險、共同享有利益,若只有一方掌握資訊,另一方承擔不確定風險,關係遲早會失衡。把契約、帳務與退出機制做好,不是對朋友不信任,而是讓信任有制度可以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