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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富月刊 撰文◎郭莉芳

什麼情況下可向配偶要贍養費?

幾椿名人的婚姻新聞,都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包括喧騰一時的王靜瑩家暴事件、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與前夫官純良之間互告官司,以及立委柯俊雄的前妻張美瑤,因連續3個月未收到柯俊雄的贍養費,憤而告上法院要一次討回960萬元等。

過去台灣社會,離婚贍養費多以妻向夫要求者為多,至於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被前夫控告外遇並要求鉅額贍養費,則是國內較為罕見的由男方向女方要求離婚贍養費的案例。

陳瑞玲的前夫官純良,因太太主動要求離婚,而理直氣壯地要求贍養費,讓人不禁疑惑:不論是先生或妻子,只要主動先提離婚要求者,另一方就可以有理由要求贍養費嗎?

其實,許多夫妻協議離婚,但都不易談妥,大多就是卡在贍養費部分,加上很多人不清楚法令,來不及在對方脫產前就先清查,贍養費到頭來都是一場空。以下幾個有關於贍養費的法律知識,值得了解。

知識一: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才有要求贍養費的資格

夫妻雙方誰才有資格提出贍養費的要求呢?依照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蔡惠子律師表示,可見贍養費由誰付,和誰先提出離婚並不相關。

知識二:誰該支付贍養費,可以採協議方式

有關離婚贍養費的問題,比較兩情相願的方式,是夫妻倆在離婚協議書或是另立的契約書中,達成協議,明定該由誰付給另一方。至於金額多寡,給付方式是按月給或是每半年、每年給,也都是夫妻達成協議即可。

知識三:法院對於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格

但如果夫妻雙方沒簽協議書,對贍養費的給付也沒共識,那麼想要求離婚贍養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訴請另一方未來須付贍養費。

只是民法1057條的法律規定,雖然看起來是在保障夫妻中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不過事實上,法院對於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苛,因此想透過法律途徑拿到贍養費,成功機率並不高。

蔡惠子律師就指出,在實務上,除非是臥病在床的重症患者如植物人,或是已經無就業能力的老婆婆,法院才會認為這種人會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

知識四:贍養費金額依當地公告的平均消費性支出為準

即使向法院訴請支付贍養費成功,也不要期望可以獅子大開口。因為離婚贍養費的給付金額,法官是根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當地人民平均每月消費性支出,為參考依據。以92年台北市政府的公告為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才約24,000元,其他縣市還會更低,想要到大筆贍養費並不容易。

知識五:中途停止支付離婚贍養費,另一方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

而在法官判決後,雖然可以按月拿到離婚贍養費,但也可能遇到中途停付的情況。以張美瑤為例,若前夫柯俊雄若干年後,不再繼續付贍養費,她該如何自保呢?

蔡惠子建議,張美瑤可以拿當初的契約書或協議書,向法院訴請要求柯俊雄繼續履行支付離婚贍養費的義務,法官如果認定對方須繼續支付時,便會強制扣押當事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如果當事人名下無資產的話,就會改從每月薪資扣走贍養費,但每月扣款會以月薪的1/3為上限。

知識六: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權要求小孩教養費

已有子女的夫妻在辦理離婚時,首先遇到的便是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問題。而許多牽涉到子女監護權的離婚案件,最常見的情況是:一方威脅配偶,若想爭取小孩監護權,就別想要求贍養費,否則就得放棄子女監護權。蔡惠子表示:「這也是常見的迷思,因為離婚贍養費與孩子的教養費,是完全不相關的兩件事。」

不管是協議離婚或是法院判決離婚,以往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通常是歸屬父親所有,但在民國85年民法1055條之1修法後,法官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將子女監護權判給能真正照顧小孩的一方,而非有錢的一方。

且不管子女監護權是判給哪一方,父親與母親都有義務要負擔子女的教養費,因為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不管是否已經要到贍養費,得到子女監護權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另一方共同負擔子女的教養費用。

知識七:夫妻負擔教養費用比例依雙方薪資水準而定

至於該付多少教養費用呢?法官一樣會依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來做為依據,未成年子女因為花費較低,因此會照平均消費支出的7或8成來判決。

而父母雙方負擔的比例,法官通常是按照夫妻薪資比例,賺愈多的人,負擔比例愈高。且在家務有給職的法令通過後,法官也會認定扶養子女的那一方因為要幫孩子洗衣、燒飯等,會酌情再降低其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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