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的女性,都希望結婚之後,能夠當專職家庭主婦,打理好一切家務,解決生活上的大小事,讓丈夫能安心工作,小孩能全力讀書,認為這樣的婚姻生活,是最有意義的生活,但是實際上,這一切都沒有這麼的順利,當自己想要買東西時,沒有自己的薪水,需要看丈夫的臉色,想要犒賞自己,也可能被說是奢侈;因此法律增加了「自由處分金」,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法的成立,就是保障夫妻倆,不需要再偷藏私房錢,也不需要再看對方臉色,就能夠有比自己能自由花用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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