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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妻女要中國二奶 台商付贍養費4億

迷上中國正妹 吵著離婚

經營生物科技行銷公司的林姓台商12年前赴中國打拚,卻泡上與他女兒同齡的20多歲中國正妹,他返台離婚,送妻億元豪宅等財物,還承諾妻女:「我會照顧妳倆一輩子。」按月支付70萬元生活費,歷時5年後,台商反悔,訴請終止支付,被高等法院判台商敗訴,財物損失慘重。

打官司前,林姓台商已贈前妻2.4億元財物,若以前妻還有20年以上餘命,估算林男至少還須支付1.8億元,總金額達4億多元,創下台商為中國小三而拋棄台灣妻女,所付出的天價紀錄。

林妻指控,71年和林男結婚,育有1女,她協助丈夫創業,90年成立生物科技行銷公司,92年丈夫到中國擴展市場,並將重心逐漸移往中國,事業愈做愈大,丈夫卻和僅20多歲的中國董姓小三交往,並替她開設SPA館,2人還偷偷訂婚。

月付70萬生活費 卻反悔

林妻傷心說,丈夫返台後卻時常匆匆離台,找藉口和她吵架,最後要求離婚,她驚覺有異,丈夫才坦承有小三,還說已訂婚,懇求「還我自由之身」承諾照顧母女一輩子。

林妻心軟,96年簽下離婚協議書,林男同意贈她2戶房產、支付妻女保險費、女兒教育費、按月支付妻生活費等一切開銷70萬元。

離婚後,林男依協議,贈妻億元豪宅、2000萬元房屋、2部賓士轎車,並按月支付70萬元,但付了5年1個月後,台商反悔,指離婚協議書是「不合理協議書」,堅稱按月支付前妻費用應屬精神賠償,而非贍養費,亦非「終身定期金」,不應該未約定給付時間,而他已支付2億多元給妻子,「應該夠用了」,向法院訴請應該停止支付。

高等法院認為,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在律師見證下合意訂定的,因此判他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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