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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地獄、路口車禍、肇事逃逸:發生交通事故後誰要負責?

近年「行人地獄」成為台灣交通安全討論中的關鍵詞,從路口未禮讓行人、機車與汽車擦撞,到大型車內輪差釀成死傷,交通事故已不只是單純的道路意外,而是結合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保險理賠與行政裁罰的複合型法律問題。很多人發生車禍時第一個反應是驚慌,有人急著下車爭吵,有人想趕快移車,有人甚至因害怕負責而離開現場,但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第一分鐘,往往決定後續責任是否擴大。
 

發生車禍後,最基本的處理原則是先確認有沒有人受傷。只要有人受傷或疑似受傷,應立即撥打 119 與 110,並避免任意移動傷患;若車輛停在車道上,也應開啟危險警示燈、放置警告標誌,防止二次事故。交通事故現場如果未依規定處理,除了可能被裁罰,也可能因後續二次車禍產生更多責任。法律百科的交通事故處理資料也提醒,只要有人傷亡,應立即叫救護車與報警,不宜自行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
 

從刑事責任來看,車禍最常涉及的是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與肇事逃逸。台灣高等檢察署資料指出,駕車過失造成他人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若造成死亡,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如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則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很多人以為「我覺得不是我的錯,所以我可以先走」,這是非常危險的觀念。即使認為自己沒有過失,也應留在現場協助處理、報警、等待警方到場,因為是否有過失不是現場一句話說了算,而是要看事故現場圖、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煞車痕、號誌、路權與鑑定結果。
 

民事責任則是車禍後最常爭執的部分。受害人可能請求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車損、精神慰撫金,若造成重大傷亡,還可能涉及扶養費與喪葬費。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資料也說明,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身體、生命或財物損害時,肇事人可能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賠償責任;若多輛車共同造成第三人損害,也可能涉及共同侵權責任。
 

許多車禍當事人會急著和解,但和解不是只看金額,而要看內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和解書應寫明事故日期、地點、雙方姓名、賠償金額、付款方式、是否包含強制險以外賠償、是否拋棄其餘請求、刑事告訴是否撤回等。如果車禍造成受傷,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通常有六個月告訴期間;若雙方談和解,撤告條件也要寫清楚。若只是口頭說「我會賠」,後續對方不付款,或一方拿了錢仍繼續提告,都會讓糾紛更複雜。
 

保險部分也很重要。台灣車輛依法多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但強制險主要針對人身傷亡,不包含車損;若想處理車輛維修、財物損害或超過強制險範圍的賠償,還要看是否有任意險、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或車體險。發生事故後,應盡快通知保險公司,並保存診斷證明、收據、估價單、警方初判表、事故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
 

交通事故最怕的不是「一開始責任不明」,而是當事人用錯方式處理。有人私下付錢卻沒寫和解書,有人沒報警就移車,有人把行車紀錄器洗掉,有人為了省麻煩不去驗傷,等到後續要主張權利時才發現證據不足。遇到車禍時,先救人、再報警、保全現場、留下證據、通知保險,最後再談責任與和解。道路上的每一次事故,都不只是誰對誰錯,而是每個用路人對生命、秩序與法律責任的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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